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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:
亡者之配偶、直系血親或接受死者生前委託者。(受託人應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、印章及書面委託書)
申請注意要件及資料:
(1)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
(2)申請人與亡者身分關係證明文件。
(3)於植存前三日,親至申請窗口,辦理骨灰植存備查程序,並領取骨灰植存容器。
(4)火化後之骨灰,需經再處理方可植存。(須加工成為粉、顆粒狀骨灰)
(5)至遲於實施植存一日前,聯絡植存服務窗口。
(6)骨灰已於外縣(市)再處理者:
應備骨灰再處理之證明文件,至臺北縣立殯儀館辦理。
(7)骨灰已火化,未經再處理者:
當地縣(市)政府無再處理設備者,應備當地縣(市)政府核發之火化許可證明,將骨灰送達臺北縣立三峽火化場,可免費代為再處理。
(8)骨骸(撿骨或黃金甕):需經火化及再處理,方可植存。
(臺北縣立三峽火化場火化費用:外縣(市)者,以臺北縣民之三倍金額計費。)
植存地點:
臺北縣立金山環保生命園區(臺北縣金山鄉頂角段半嶺子小段三四二地號土地)
而有關於樹葬、植存的過程,在生死禮儀版已經回答過數次,稍微找一下就可以找到相關的資料,在此就不多加贅述。
至於費用方面,目前園方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。(當然火化等政府規費是要另行支付的。)
有想要了解更多的,歡迎再補充發問,我知道的,會盡量都告訴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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